一般来说,申请人的个人情况和身体状况发生变化时,都有可能导致其签证状态的变化。尤其是当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时:
a.携带对澳洲有重大威胁的病毒或疾病;比如像结核病、HIV或肝炎、黄热病、小儿麻痹、埃博拉、癌症、肾病等。
b.可能给澳洲医保或公共服务部门带来巨额费用;这个巨额费用的衡量标准目前为AU$40,000。其中临居签证为入境总时长内不超4万澳币,永居签证为5年内不超4万澳币(75岁及以上为3万)。
c.可能同澳洲公民或绿卡持有人争抢有限的医疗资源。
像Sima这样需要进行透析(Dialysis)和器官移植(OrganTransplants)——这两项医疗服务在澳洲本身已经处于供不应求的状态,因此拥有此类情况的签证申请人也基本不能获签,即使已经出签,签证也是很可能会被取消的。
除了上面提到的104条款之外,还有两项条款需要大家格外注意:
1.4020条款
主要针对材料作假和提供虚假信息。一经查实,取消签证外加三年禁令。
2.501条款
签证持有者在签证有效期内被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签证取消。
虽然在这个事件里面,Sima所患的疾病较为严重,不论何时上报自己的健康状况可能结果都是一样的。
但是小酱想要借这个事例提醒大家——不要以为拿到签证之后就可以高枕无忧了,个人情况的改变(比方说,身体状况、婚姻状态等等)是需要及时向移民局进行上报的。根据上面提到的Section 104的条款规定,没有及时向移民局更新自己的个人情况改变的签证持有人都可能会面临签证被取消的结果。千万不要让自己的小疏忽变成影响未来生活的定时炸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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